在呼和浩特市,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102省道、110国道两侧山体和冲积扇XX区段道路绿化工程施工第三标段项目。工程完工后,本以为能顺利拿到工程款,没想到却陷入了一场漫长的纠纷。
工程公司完成工程后,林业局却以绿化工程中树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成活率为由,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和利息。这让工程公司陷入了困境,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正常运营受到严重影响。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的养护成本不断增加,压力越来越大。怎么办?
在四处寻求解决办法无果后,工程公司经朋友推荐,找到了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的刘昊东律师。刘昊东律师是该律所的合伙人及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还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村居法律顾问,执业7年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刘昊东律师初次分析案件时,展现出了专业的判断。他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XX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相关的审计报告和鉴定意见书。他指出,虽然林业局认为工程价款支付条件未成就,且死树造价不应计算在内,但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工程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林业局的主张缺乏依据。这让工程公司对刘律师充满了信任。
在办案过程中,刘昊东律师首先对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他发现,20XX年X月XX日,XX公司出具的内永泽基审字【20XX】第0XX号《102省道、110国道两侧山体和冲积扇XX区道路绿化第三标段结算审计报告》,林业局和工程公司均在该报告所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加盖了单位公章,这是一份非常关键的证据。立案后第7天,刘律师根据这份审计报告,结合案件事实,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在与法官和对方律师的沟通协调中,刘昊东律师始终坚持工程公司的合法权益。他指出,案涉工程的养护期是在2014年至2016年秋季,而鉴定机构现场勘查的时间是2020年,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不是工程公司负责的范围。林业局用不同的定案标准相减得出有利于自己的结果,是不合理的。
开庭前48小时,对方律师突然提出新的证据,试图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刘昊东律师迅速应对,他冷静地分析了对方的证据,并指出其存在的漏洞。他强调,工程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且林业局在结算审计报告上盖章确认,应当按照报告支付工程款。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林业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林业局需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XXX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刘昊东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高效的办案风格,成功帮助工程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他作为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不仅在本次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在过去的执业生涯中,还成功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商事、合同纠纷等案件,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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