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宁波,做小生意的麻先生与李老板曾是合作关系。20XX年,他们共同拥有对宁波某有限公司80万元的债权。在李老板的多次恳求下,麻先生同意将自己享有的40万元债权全部由李老板在执行案件中抵扣其对宁波某有限公司的债务。由于麻先生身在湖北,便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给李老板。之后,在李老板的请求下,麻先生特意从湖北赶到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与各方共同办理执行和解事宜。李老板还向麻先生承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15万元,20XX年XX月归还余款25万元。
然而,承诺如同泡影。到期后,李老板并未按约支付款项。麻先生心急如焚,通过各种方式催促李老板,可李老板却一再拖延。这让麻先生陷入了困境,不仅这40万的债权可能打水漂,还让他的生意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他的生活也因此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整个人变得焦虑不安。
麻先生四处打听能解决债权纠纷的律师,经朋友介绍,他了解到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佳嫣律师。朱佳嫣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执行等民商事领域。麻先生决定向朱律师寻求帮助。
朱佳嫣律师接待麻先生后,仔细研究了所有相关材料。作为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朱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迅速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她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麻先生将40万元债权转让给李老板是无偿还是有偿,若是有偿,对价是多少金额。
在庭审中,李老板书面答辩称麻先生要求归还款项缺乏事实依据,欠款实际并不存在。但朱律师为麻先生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原、被告已经明确80万元债权两人各半享有,且相关生效判决认定麻先生无需承担任何债务,从常理而言,麻先生不可能无偿转让自己的40万元债权。至于李老板出具的欠条,应当理解为双方对40万元中的25万元约定了具体还款时间,对另外的15万元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而非麻先生对15万元债权的放弃。
最终,法院采纳了朱佳嫣律师的观点,判决李老板支付麻先生价款40万元,支付自20XX年XX月X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麻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他对朱佳嫣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赞不绝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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