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是否必然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民法典》明确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为未举债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妻子吕某就因丈夫肖某擅自代签借款286万余元,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免除了还款责任。
案件中,原告芦某与被告肖某相识多年。2024年,肖某以资金周转为由,诱导芦某抵押房产并办理信用贷,累计取得款项约300万元。随后,肖某向芦某出具借条,借款人处签有"肖某、吕某",但吕某本人并不在场,签名系肖某代签。后因肖某未能按时还款,芦某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86万余元。吕某辩称对该笔借款完全不知情,借条上的名字系丈夫擅自代签。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厘清了案件的两个核心争议点:一是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针对第一个问题,李律师指出,原告出借资金来源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借贷合同依法应当无效。
针对原告要求吕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求,李律师重点从《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入手,向法庭进行了全面论证。首先,借条上吕某的签名系肖某擅自代签,吕某本人不在场、不知情,事后也未对该笔借款进行追认,不符合"共债共签"的核心要件。其次,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肖某与吕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最后,肖某本人也自认借款大部分用于购买文玩书画瓷器等个人消费,与家庭生活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贷合同无效,肖某应返还本金并承担相应利息。关于吕某的责任,法院认定吕某未在借条上签名、事后未追认,原告未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判决吕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这一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举债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团队,90%以上律师毕业于清华、北大、人大、中国政法大学等顶尖法学院,其中多名律师具有法院、检察院等公检法系统工作经历,熟悉司法流程与裁判思维。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家事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精细化、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需要提醒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保持必要的财务透明度,避免一方擅自对外举债。如果发现配偶有擅自举债行为,应当及时保留证据,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否则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自身权益也难以得到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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