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一千多万元,检方竟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公职人员涉受贿、洗钱双罪并罚,却获得了最轻可执行刑期;单位行贿数额超2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却成功被判处缓刑。这一桩桩看似不可能实现反转的案件,却都在刘茂峥律师的执业历程中真实发生。如此悬殊的结果,不禁让人好奇,刘茂峥律师究竟是如何做到的?
先来看挪用资金案。刘茂峥律师接手时,当事人化名张X,公安机关指控其在实际管理A公司期间,未经股东同意,挪用公司资金一千多万元归个人或其控制的公司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或用于经营活动,涉嫌挪用资金罪,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件的棘手之处在于资金流向复杂,要查明是否为个人挪用难度极大,且检方已有一定证据指向当事人犯罪。刘茂峥律师初步判断,需从证据入手,仔细查明资金实际用途。
随后,刘茂峥律师全面阅卷、梳理银行流水、核对每笔资金走向。这么做是为了找出案件的真实情况,确定资金是否真的被挪用。经过仔细审查,他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款项具有“挪用”性质,大量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往来流转,并非个人占有、使用,且关键事实未查清,证据链条无法闭合。于是,刘茂峥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提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决定对张X不起诉。这一时刻,意味着关键证据被认可,案件实现了反转。
再看受贿、洗钱双罪案。被告人张X系国家工作人员,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受贿罪、洗钱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此时的难点在于双罪指控,且涉案金额达132.5万元,要争取较轻量刑困难重重。刘茂峥律师判断要聚焦从轻情节。
一审阶段,律师提出被告人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前主动退还大部分赃款且案发后积极退缴剩余款项,悔罪态度明显,对洗钱罪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目的是让法院看到被告人的从轻情节。一审法院部分采纳意见。被告人不服追缴金额部分提起上诉,二审刘茂峥律师提出已退还的78万元不应再纳入追缴范围,最终二审法院虽驳回上诉,但也表示待一审法院执行时依法确定追缴对象和方式。
最后是单位行贿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B公司、C公司实际控制人张X向国家工作人员赠送财物共计折合2134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单位行贿罪。难题在于行贿金额特别巨大,争取缓刑希望渺茫。刘茂峥律师决定从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适用缓刑条件入手。
接受委托后,刘茂峥律师全面阅卷、梳理案情,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主动供述部分未掌握事实、积极配合退缴不正当收益2000万元、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等辩护意见,目的是让法院看到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最终法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复盘刘茂峥律师在这些案件中的表现,他在证据不足时仔细审查银行流水,精准抓住案件关键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局面。对于经济犯罪案件,关键在于仔细审查证据、关注资金流向,准确把握从轻情节;对于职务犯罪,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是争取轻判的重要因素;单位行贿类案件,在事实清楚时,从被告人认罪悔罪和符合缓刑条件等方面辩护,可争取最佳结果。这些规律,对于同类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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