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同学情谊常让人在金钱往来上难以拒绝。本案中,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豪是大学同学,2022年12月8日至2024年7月1日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多次请求原告以自身名义从支付宝花呗、度小满、微信微粒贷借款后转给自己使用,并承诺由被告按期偿还平台借款的本金与利息。原告基于同学情谊按要求操作,累计向被告转贷143900元,相关借款产生平台利息13791.64元。然而,被告仅偿还部分款项后,便以各种理由拒绝继续还款。原告担心个人征信受损,自行向金融平台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后,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5864.4元。
面对这样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彭燕律师凭借贵州大学法学学士的专业背景,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她深知这类案件不仅要依据法律条文,更要精准把握实际情况。在接手案件后,彭燕律师迅速投入对案件的深入分析。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双方产生了诸多争议。首先是合同效力争议,原告通过金融平台借款后转贷给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进而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彭燕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积累的经验,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其中不乏民商领域的案件。她敏锐地意识到,这是案件的关键所在。她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合同无效的认定寻找有力依据。
其次是欠款金额争议,原告主张的65864.4元本息是否合理?被告主张的“欠付本金52069元”能否成立?彭燕律师凭借严谨的案卷分析能力,对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平台借款截图等证据进行细致梳理,确保每一笔款项都有清晰的记录和合理的计算。
再者是利息损失争议,若合同无效,原告向金融平台支付的利息是否属于“实际损失”,能否要求被告赔偿?彭燕律师结合自己在民商领域的丰富实践经验,尤其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经验,向法院阐述原告本无借款需求,因被告请求转贷才产生利息负担,且被告对合同无效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后,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导致涉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需返还剩余本金52069元,并赔偿原告合理的利息损失,最终支持的本息总额65854.4元。法院未采纳被告“无偿付能力”的主张,明确“偿付能力不足”并非免除债务的法定事由。
彭燕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深入梳理事实、精准把握法律,在法治框架内为原告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从她在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经历来看,她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实务经验,并且在2023年8月起担任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全面负责分所的业务管理与发展规划,这些经历都为她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她连续三年被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授予“优秀律师”称号,这也证明了她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同行和客户的认可。
这个案件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认定标准,无需“牟利目的”,“金融机构”范围广泛。在实践中,亲友间借贷应优先使用自有资金,避免通过金融平台转贷,同时要留存完整证据,理性认知“合同无效”后果。彭燕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纠纷,也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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