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满心愤懑,他觉得自己的名誉在这场风波中彻底受损。他与郑某曾有过一段恋爱关系,本以为是甜蜜的开始,却没想到后来发现自己成了“众矢之的”。郑某在抖音上发布的视频,虽然做了马赛克处理,但周X坚称还是有人认出了他,导致他社会评价降低,精神上也遭受了巨大的折磨。他认为郑某不仅在视频里表达不当,还通过短信、微信威胁他,甚至怀疑另外两份含有他身份证、结婚证信息的视频也是郑某发布的。周X感到孤立无援,仿佛整个世界都在对他指指点点,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名誉。这样的案子,黎芳律师执业7年来已经办过300多件。
黎芳律师,是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深耕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多个领域已有10余年。她曾凭借专业能力和出色的办案成果,赢得了众多客户的好评,客户口碑好评率达100%。做律师前,她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相关经验,这让她对各类纠纷案件都有独特视角。
接手案件后,黎芳律师迅速展开行动。她首先仔细研究了名誉权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紧扣《民法典》第1024条及司法解释,从“侮辱、诽谤”“社会评价降低”等核心要素入手。凭借300多起案件的经验,她注意到案涉视频中人物面部已被马赛克处理,未出现原告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可识别身份的信息,视频及评论内容虽带有情绪表达,但并未使用侮辱、诽谤性词语,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侮辱、诽谤”行为。曾经在处理各类纠纷案件的经历让她知道,关键不在表面的言论,而在是否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她还及时引导被告在诉前将争议视频设为私密状态,固定“已停止传播”的事实,有效阻断原告主张“持续侵害”的可能。
在庭审中,黎芳律师针对原告主张的“含身份证、结婚证的视频系被告发布”,成功将举证责任归于原告,并指出其无任何证据支持,实现关键事实上的“反杀”。同时,她向法庭充分揭示原告在婚恋关系中的不诚信行为,降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可信度,强化被告行为的可理解性。
最终,法院采纳了黎芳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被告发布视频的行为未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侵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这场官司的胜利,不仅为郑某避免了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潜在赔偿风险,也体现了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严格的证明标准。黎芳律师表示:“法律是公正的,我会始终以专业为根基,以客户权益为核心,不辜负每一份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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