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融资担保公司的债权人,在追偿权诉讼胜诉后却遭遇执行难题,发现债务人在诉讼期间以1万元的明显低价将名下房屋转让给其父亲。处理这类债权执行纠纷经验丰富的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郭笑云律师,长期深耕于湖北宜昌地区的民商事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债权债务领域。
2024年1月,因周X违约,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代其向案外人偿还330680元。随后融资担保公司提起追偿权诉讼,法院于2024年5月8日判决周X偿还代偿款及利息等费用。判决生效后,周X未履行,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周X名下财产不足,执行陷入僵局。此时发现,在追偿权诉讼期间,周X将其名下房屋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其父周X某,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融资担保公司认为周X与周X某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财产,严重影响债权实现,便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郭笑云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执业多年的她,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她首先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不动产买卖合同》,锁定转让时间、价格及受让人身份,证明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价格明显不合理、受让人系近亲属。在梳理证据链时,郭笑云律师向法庭提交生效判决等材料,证明原告债权已确定、周X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该房屋转让行为直接导致执行不能,符合撤销权的实体要件。
面对被告“借名买房”的抗辩,郭笑云律师指出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且周X某在庭审中自述“发现周X又上金融公司当了,所以就要把房子收回来”,证明其明知债务存在,法院采纳了该观点,认定被告主观恶意明显。同时,郭笑云律师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成功主张由债务人周X承担8000元律师费。此外,律师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案涉房屋的交易状态,防止在诉讼期间再次转移。
法院最终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X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X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
郭笑云律师长期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的观察是,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可能的财产转移行为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同时可通过申请财产保全等措施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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