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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陷刑事指控,他如何成功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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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7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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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四川德阳的唐先生,原本平静的生活被一场突如其来的刑事指控打破。2023年11月2日,他因涉嫌诈骗罪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指定监视居住,从此陷入了焦虑与不安之中。
身陷刑事指控,他如何成功脱身?

为唐先生提供法律帮助的是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李坤律师。李坤律师是该所的合伙人律师,执业年限已有六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擅长处理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网络黑灰产类犯罪、毒品类犯罪、涉黑类犯罪等。在唐先生的案件中,李坤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唐先生展开了一场艰难的辩护。

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3月30日,唐先生以其朋友朱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中江县某家庭农场,采用无中生有上报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了中江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家庭农场培育项目补助金10万元人民币。面对这样的指控,李坤律师并没有轻易妥协。他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多次与唐先生沟通,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

李坤律师深知,在刑事辩护中,证据是关键。他从证据链入手,对案件中的每一份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审查。他发现,案件中存在一些证据不足的地方,无法充分证明唐先生的犯罪事实。于是,他向检察院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经过多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李坤律师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先生不起诉。这一结果让唐先生如释重负,也充分体现了李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唐先生的事情刚解决,李坤律师又遇到了另一起棘手的案件。被不起诉人娄先生,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5年9月2日经天全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李坤律师再次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娄先生展开辩护。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5年3月,四川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全某公司签订在线自动检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合同,娄先生作为该公司的维护人员,应天全某公司要求排查二氧化硫排放数据异常问题。为使监测仪器对排放的二氧化硫显示正常,娄先生干扰自动检测设施,擅自将天全某公司石墨化生产车间34线石墨化废气排放口的采样管道绕开氮氧化物转化器,直接接入自动检测分析仪,导致监测到的氮氧化物含量严重失真,致使天全某公司违法排放氮氧化物,严重污染环境。

李坤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发现娄先生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整改等情节。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娄先生提出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认为娄先生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先生不起诉。

事情过去不久,李坤律师又接到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被告人余先生、李先生和曾先生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差价,涉及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李坤律师作为李先生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为李先生进行辩护。

李坤律师指出,李先生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先生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李先生此次初犯,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坤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处李先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从唐先生的诈骗罪案件,到娄先生的污染环境罪案件,再到李先生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李坤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成功摆脱了刑事指控或获得了从轻处罚。在刑事辩护和合同事务等领域,法律问题错综复杂,一旦遇到,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困扰和损失。如果你也面临类似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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