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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致损,投资者维权终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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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51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金融保险
咨询电话:13621630879
代表案例:7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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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资者魏XX因某安防科技公司虚假陈述投资受损。魏X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团队维权。徐晓律师团队精准把握司法解释,围绕核心争议点制定策略,推动调取交易记录,委托专业机构核定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各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魏XX获赔投资差额等损失。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致损,投资者维权终获赔偿!

2014年到2016年,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时,和并购标的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投资者魏XX因为信任安公司披露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了该公司股票。结果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股价大跌,魏XX投资亏了不少。这时候魏XX心里那叫一个焦虑,眼看着自己的钱打了水漂,却不知道该怎么办。

魏XX委托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团队。徐晓律师团队接手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握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最新司法解释。团队围绕几个核心争议点,像“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交易决定之间的因果关系”“系统性风险及其他因素对损失的影响程度”“各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等,制定了详尽的诉讼策略。

在诉讼过程中,徐晓律师积极推动法院调取魏XX的完整股票交易记录,把这个作为定损依据。还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第三方金融研究机构——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对魏XX的投资损失进行量化核定。通过专业的金融模型,像多因子模型、事件分析法等,精确区分了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损失与因市场系统性风险、公司其他经营事件等因素导致的损失。

最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有了结果。认定安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成立,并购标的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某头部XX作为独立财务顾问,没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要承担相应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过错,也得承担相应责任。确认魏X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的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适用“推定信赖”原则。采纳了第三方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书》,认定魏XX的投资差额损失为13,786.22元。判决安公司赔偿魏XX全部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税损失,并购标的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某头部XX在安公司赔偿义务的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安公司赔偿义务的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开始魏XX投资亏损,焦虑又无助,经过徐晓律师团队的努力,最终获得了赔偿。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团队精准把握司法解释,围绕核心争议点制定策略,还通过专业机构精确核定损失,为判决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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