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律师于2023年开始在河北承德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处理各类案件时,他始终恪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下通过具体案例来展现他在劳动纠纷和工伤赔偿领域的业务能力。
在2024年,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承包“河北省围场县XXX基地项目(XXX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同年X月2X日,颜XX进入该项目从事挖孔和浇筑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0月30日下午,颜XX在工作时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颜XX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双方自2024年X月2X日至10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不服,向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岩律师接受颜XX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施工聊天记录、工资结算表、银行回单等初步证据。在调查过程中,李岩律师发现施工聊天记录显示XX公司员工李XX在承德XX公司撤出项目后,负责管理颜XX等人的工作,且颜XX的工资由XX公司发放,受伤期间的医疗费也由XX公司垫付。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X]12号)》第一条,李岩律师认为颜XX与XX公司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结合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要件综合判断。本案中,颜XX在XX公司承包的案涉项目中工作,受XX公司员工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主张颜XX为承德XX公司雇佣人员,相关责任应由承德XX公司承担,但未提供足够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XX公司撤出项目后,颜XX的工作由XX公司实际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XX公司的垫付工资、医疗费行为并非单纯的代付,而是其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体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确认XX公司与颜XX自2024年X月2X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承德XX公司提交了沙石料证明,拟证明10月1X日之后的活不是其干的。但因该证据为承德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书写,法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未予采信。李岩律师在二审中坚持一审观点,强调施工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颜XX与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颜XX在XX公司承包的案涉项目中工作,受XX公司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受伤后XX公司亦垫付了医疗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首先,为类似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参考,明确了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也可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次,强调了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工资发放、费用垫付等方面的行为对劳动关系认定的重要性。再者,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务分包过程中应规范管理,明确各方责任,避免因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引发纠纷。最后,彰显了劳动者在遇到劳动权益问题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在司法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裁判趋势更加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强调从实际用工情况出发,综合判断劳动关系的存在。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劳动关系,以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规范用工管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来说,保留好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聊天记录等,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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