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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费未结、行政处罚不公,这类纠纷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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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88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依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律所: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2211491091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8351771251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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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程余款要不回、行政处罚不服该怎么办?周依洁律师成功处理多起案件。在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中,为房开公司追回超2700万剩余代建费及违约金;在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里,促使公安机关撤销对胡某的处罚决定;代理行政机关在案件中取得完全胜诉;还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让被告许某免除个人责任。

在201年月,某开发公司与某村合作社签订了总包代建合同,约定由开发公司为村合作社代建安置房项目,代建单价为3780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万多平方米,总代建费约九千多万元。合同还对部分主材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并明确了因政策变化或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减处理方式。项目于202年月开工,202年月竣工验收。房开公司于202年月向村合作社提交总包代建费结算书,主张总代建费约1.127亿元,已支付8458万元,尚欠2812万元。然而,村合作社未在合同约定的15天内提出异议,也未支付余款。

这起案件属于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房开公司作为申请人,其核心诉求是让村合作社支付剩余代建费2812万元以及迟延支付违约金。办案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村合作社抗辩称合同无效,理由是房开公司无施工资质;还提出工程量计算错误、房屋面积缩水、质量存在问题、违约金过高等问题。

周依洁律师从2022年开始执业,是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多个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接手此案后,她精准启动鉴定程序,在双方对工程量、动态调差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下,及时向仲裁庭提出鉴定申请,推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为仲裁庭查明事实提供了科学依据。针对村合作社提出的“合同无效”抗辩,周律师围绕房开公司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合同未违法强制性规定等要点,成功说服仲裁庭认定合同合法有效,避免了案件进入无效后的返还路径。通过质证、补充鉴定、书面意见等方式,她推动仲裁庭将未列入的争议造价(如泥浆消纳、封闭母线、防火要求等)全部计入总代建费,显著提升了结算金额。虽然仲裁庭未完全支持申请人主张的起算时间和标准,但仍按LPR四倍支持了自仲裁申请之日起的违约金,避免了因结算争议导致的无息空档期。最终,仲裁庭于202年作出裁决,村合作社应向房开公司支付剩余代建费用27,196,91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2022年某月,永嘉县公安局对胡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胡X殴打70岁以上的第三人,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胡X不服,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胡X诉称,其因母亲被他人殴打而前往现场,在推搡过程中,第三人被其右手胳膊肘触碰摔倒在地,他主张自己没有伤害第三人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殴打。同时指出,处罚决定作出前,未告知陈述申辩权,未充分听取其意见;处罚结果相比殴打其母亲的另一方当事人,明显偏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胡X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这是一起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胡X作为原告提出上述诉求。办案难点在于需要找出公安机关处罚程序中的违法点。周依洁律师明确指出永嘉县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原告陈述申辩权、未充分听取其意见,这一程序违法点成为推动公安机关自行撤销处罚决定的关键突破口。她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将案件带入司法审查程序,迫使公安机关重新审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被告主动撤销原处罚决定,在被告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周律师及时建议原告撤回起诉,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延续,同时为原告争取到仅承担25元受理费的低成本结案结果,让原告胡X成功避免了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的不利处罚。

还有一起不予立案决定及行政复议纠纷,原告主张龙湾区户籍免票、鹿城区户籍不免票,构成消费歧视;申请开具发票但未收到,涉嫌消费欺诈;门票“最终解释权归第三人”排除原告解释权,违反规定。被告某某区市辩称,免票政策系履行相关政府会议纪要要求,并非针对原告个人,原告与此无利害关系;发票开具属于税务机关职责,非被告监管范围;第三人已主动删除门票上的“解释权”条款,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不予立案条件;核查及决定程序合法,未告知救济途径不违法。

周依洁律师作为被告洞头区XX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精准把握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第一时间指出免票政策并非针对原告个人,原告与该举报事项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院采纳该观点,就此部分裁定驳回起诉。她厘清行政机关职责边界,援引税收征收管理法,清晰论证发票问题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成功引导法院认定该部分诉请应驳回。有效论证“首违不罚”合法性,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温州市具体指导意见,充分证明第三人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被告不予立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从核查期限、执法人员资质、审批流程、决定告知方式等方面,逐项证明被告程序完全合法,原告关于“未告知救济途径违法”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无需重新作出处理,也无需承担任何费用或赔偿责任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第三人建设集团为温州某地块一标段施工单位。被告许X在该地块桥梁项目施工中,与第三人进行多次费用结算并出具欠款凭证。后第三人将对许X的债权(共计54828元)转让给原告于X,原告据此起诉,要求许X及建设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原告主张许X于2021年先后出具桥梁单位租钢管明细(3216元)、桥梁单位电费对接单(30852元)、工字钢租赁费用单(20760元),合计54828元;第三人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许X;要求许X与建设公司共同支付上述款项。被告许X(周依洁律师代理)辩称,许X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其系建设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字系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责任;三份单据系在胁迫下签署,非真实意思表示;建设公司已向第三人支付39000元押金,足以抵扣租金;电费应由总包单位(第三人)承担,且用电量与事实不符;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周依洁律师紧扣“许X系建设公司现场负责人”“三份单据均注明建设单位名称”等关键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许X签字系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推动法院追加建设公司为被告,并成功将债务主体从许X个人转移至公司,实现了委托人个人财产的完全隔离保护。针对许X提出的押金、电费承担等抗辩,虽未获法院全部采信,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成功将争议焦点锁定在“债务主体”这一核心问题上。最终判决许X个人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全部债务由建设公司承担。

律师价值:在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中,周依洁律师通过精准启动鉴定程序、有效应对合同效力争议、争取最大结算金额和控制违约金损失,使委托人获得超2700万元的剩余代建费及违约金支持。在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中,她精准识别程序违法要点,以诉讼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高效管理案件并维护当事人实质权益。在代理行政机关案件中,精准把握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厘清行政机关职责边界、有效论证“首违不罚”合法性和进行程序合法性全面抗辩,取得完全胜诉。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成功论证“职务行为”,切断原告对个人的追偿路径,实现委托人完全胜诉。

实践意义:在委托代建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合同条款应明确动态调差等内容,代建方需保留完整相关文件,发包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可能被视为认可结算书。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程序合法性至关重要,当事人面对不公处罚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在涉及行政机关职责的案件里,会明确举报人主体资格边界、厘清行政机关职责分工、肯定“首违不罚”制度适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会明确职务行为的责任归属,保护现场管理人员个人财产安全,债权转让不影响债务主体认定。

结尾:面对工程余款、行政处罚等纠纷,周依洁律师能精准启动鉴定程序,抓住程序违法要点,把握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成功论证“职务行为”,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实现个人财产隔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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