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XX年X月,有个文化程度只有初中的个体经营者摊上大事了。他在自己经营的保健用品店里,卖“金枪不倒”“原子弹”等性保健品,结果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相关部门一检测,发现这些涉案保健品里都有西地那非成分。他卖这些涉案产品的金额有数千余元,执法部门还当场查获了没卖出去的十多种、近五百粒涉案保健品。公诉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他提起了公诉,认为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还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这个个体经营者当时心里肯定慌得不行,不知道自己会面临怎样的结果。
王莉萍律师是由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来担任这个案子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王律师第一时间就去会见了当事人,仔仔细细地了解了案件的发生经过、涉案产品的进货渠道、销售情况等各种案件细节,还认真梳理了案件证据材料。
庭审的时候,公诉机关拿出了好多证据,像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执法材料、检测报告、转账记录、被告人供述等等,来证明指控的事实。王莉萍律师针对这些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了辩护意见。她提出,这个委托人是初犯,从来没有过任何违法犯罪的前科,而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比较小,请求法院对他从轻处罚。同时,王律师还积极引导委托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推动委托人把全部违法所得都退缴了,以此来体现他的悔罪态度。
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充分采纳了王莉萍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委托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过综合考虑他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结果是:委托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委托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的涉案性保健品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这个案子里,委托人成功获得了缓刑,有效地避免了实刑执行,辩护效果达到了预期。原本委托人面临着可能被执行实刑的糟糕处境,最后却获得了缓刑,这个转变还是很明显的。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王莉萍律师抓住了委托人初犯、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这些情节,为委托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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