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X,2001年3月出生,中专文化。2020年4月,他受高薪诱惑,与他人一同从云南偷渡至缅甸果敢,加入“东城某橘子酒店”诈骗窝点,从事“杀猪盘”诈骗活动,通过社交软件以恋爱交友取得信任,引导被害人进入虚假投资平台骗取钱款。同年10月,张X离开该窝点。2020年12月,他再次偷渡至缅甸勐波县,加入“胜利大厦”诈骗窝点,进行“裸聊”诈骗,通过诱导被害人下载病毒链接获取通讯录,录制裸聊视频后以公布视频相要挟索要钱财。2021年12月,张X离开该窝点。至此,张X在境外诈骗窝点实施诈骗时间共计18个月。他因非法出境,于2022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4800元。2024年7月23日,张X主动向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指控张X犯诈骗罪(有其他严重情节)、偷越国(边)境罪(结伙偷越),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800元。陈健律师作为张X的辩护律师,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不持异议。同时指出,张X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张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张X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张X在诈骗窝点中后期系被当作“猪仔”卖入,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应认定为胁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律师请求法庭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基础上给予更大幅度的从轻从宽处罚。
陈健律师接受委托后,着重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他准确认定自首情节,及时向法庭提交张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使法院认定自首成立,依法从轻处罚。积极争取从犯认定,通过梳理张X在诈骗集团中的角色,指出他并非组织者、领导者,仅为底层业务员,听从上级安排实施具体诈骗行为,法院采纳了从犯认定,依法减轻处罚。律师还提出胁从犯辩护意见,主张张X在窝点内被限制人身自由、被当作“猪仔”卖入,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系被高薪诱惑主动偷渡出境,虽受到一定管控,但并非被暴力或胁迫加入,不符合胁从犯特征,未采纳该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协助张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了相对轻缓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张X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时考虑其因非法出境已被行政处罚的罚款可折抵罚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诈骗罪)并处罚金6000元,拘役三个月(偷越国境罪)并处罚金48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10800元。虽然胁从犯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通过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的三重情节,张X获得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最优结果,其刑期与同案中诈骗时间更短、无自首的被告人相比有明显优势。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跨境犯罪的案件中,准确把握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至关重要。对于可能涉及犯罪的人员来说,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认罚,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途径。同时,选择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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