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厦门湖里区,被告夫妻因资金周转需要,经案外人介绍,与担保公司及其监事王X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同日,被告又与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书》及《反担保抵押合同》,以名下房产提供反担保抵押。借款发生当日,王X收到案外人转账后转给被告,之后担保公司用自有资金向王X“代偿”借款本息,随后向被告主张追偿权。
王伟栋律师自2018年开始在福建厦门执业,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尤其擅长民商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刑事犯罪辩护等核心领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其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精准把握核心争议焦点,这与本案需要穿透复杂交易架构、识别法律关系本质的需求相匹配。
王伟栋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将审查重点放在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流水上。微信聊天记录是在借款交易期间形成的,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其中包含了各方关于借款事宜的沟通内容;转账流水则清晰记录了资金的流向。律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王X为担保公司监事,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至担保公司法人账户,结合资金流转情况,证实王X仅为名义出借人,担保公司名为担保人实为借款人。并且,担保公司通过反担保利息和服务费等行为突破法律规定利息上限以及存在砍头息,属于变相发放贷款,违反了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该律师凭借多年办理复杂案件的经验,深入分析这些证据,精准援引金融监管领域的强制性规定,主张担保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无效。在庭审前,律师提交了这些关键证据及代理词。
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仅返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了担保公司主张的合同约定利息、律师费及抵押优先受偿权等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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