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在广东省潮州市,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产生纠纷。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及资金占用费,而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则上诉称工程保修金返还条件未成就,理由是工程质量验收未达合格标准且未通过其合格验收。
接手本案的,是202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杨静。杨静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对两份《工程验收证明单》产生怀疑。该律师注意到,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以验收单无工程负责人签名和盖章,且未委托余X与李X作为验收人员为由,主张工程验收不合格。然而,杨静律师进一步查证,逐页翻阅了《某花园精装工程结算书》《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结算书》以及《某花园扣款明细表》。她发现,双方不仅进行了工程结算,还对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应扣款,且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结算价的97%,案涉装修工程也已交付使用。
通过这些细致的审查,杨静律师证实,虽然《工程验收证明单》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结合工程的实际结算、扣款和交付使用情况,足以认定工程已通过实质验收,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退还保修金的条件已经成就。最终,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支持了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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