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6日,在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浙江甲X公司与盐城XX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簿公堂。浙江甲X公司按约承包工程施工,被告却因工程前期手续问题、资金困难等要求停工,且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浙江甲X公司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材料调价补差、可得利益损失等,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则辩称原告要求支付100%工程款违反约定,未提供足额发票,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无须支付材料调价补差费用及可得利益损失。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汪家道。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对合同条款产生怀疑。他逐页翻动合同文本,仔细比对其中关于付款条件、进度等条款,发现被告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为进一步查证,律师调取了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将其与合同内容进行详细对比。通过对《会议纪要》的分析,证实了被告应补偿原告材料价格上涨补差费用;对工程联系单的核对,确定了塔吊费用的金额。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塔吊费用及可得利益损失等,原告就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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