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原审中对甲X、乙X犯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的判项。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李建鹏律师的专业付出与精准辩护。
李建鹏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此前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有着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当甲X委托他担任二审辩护人时,他迅速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
接案之初,李建鹏律师初步判断原审法院在罪名定性上可能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他认为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钱款,该行为更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在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要证明甲X公司与某煤矿签订的《宣传合同》系基于真实的“宣传报道”服务目的,以及证实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甲X收受某单位15万元现金。李建鹏律师通过仔细查阅合同文件、相关业务往来记录等,找到了能够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为后续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罪名定性以及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上。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李建鹏律师则围绕自己提出的辩点,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他指出,甲X与乙X的要挟行为中存在职务因素,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敲诈勒索罪;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乙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受贿罪。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建鹏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应予纠正,从而作出了改判。李建鹏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支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轻的刑罚,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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