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X是个个人投资者,被告原来是某甲有限公司,后来更名为中天XX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沈X委托徐晓律师和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沈X说,被告在2017年到2018年间有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他因为这买入公司股票,遭受了投资损失,这损失和虚假陈述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他请求法院让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9459.31元。
被告承认虚假陈述实施日是2017年4月29日、揭露日是2018年4月27日、基准日是2018年6月12日、基准价4.58元。但说原告的投资损失得扣除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和公司自身经营负面事件等非系统性风险因素,而且部分损失和虚假陈述没关系。
沈X当时心里特别没底,毕竟涉及到自己的投资损失,不知道能不能得到赔偿。他很焦虑,不知道这场官司能不能赢。
徐晓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开始了大量的工作。他们全面梳理了案涉股票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大盘及行业指数走势等证据。光是这些证据的整理,就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通过这些工作,精准确定了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
依据“先进先出”原则,计算出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5300股,买入均价6.8996元,持有至基准日后,投资差额损失为12293.88元。
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抗辩,徐晓律师仔细研究,充分论证了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对股价的实际影响。同时,徐晓律师也认可法院在合理范围内酌情扣除风险因素的权利。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这类案件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关于核心损失计算方式的意见,仅酌情扣除20%的系统性及非系统性风险因素。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至基准日后的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为12293.88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24.59元,合计损失12318.47元。考虑到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及被告自身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影响,法院酌情扣除20%的损失,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沈X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9854.77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判决现已生效。
沈X原本担心一分钱都拿不回来,没想到能拿到近万元的赔偿。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团队精准的证据梳理和合理的损失计算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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