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切入,秦皇岛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广东某公司签订合同,前者依约提供租赁物,后者却未按时支付租赁费。秦皇岛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的张志强律师处理此事。
张志强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详细梳理了合同相关资料。他仔细核对了林苑项目的租赁物提供时间、数量,从20年7月8日至20年4月22日,原告共提供210.82吨租赁物,截至20年1月31日的租金共计2,844.6元,被告已付款696.66元,尚欠2,107.94元。同时,对于租赁物的退回情况也进行了精确统计,被告退回租赁物共201.915吨,丢失8.905吨,损坏4.4吨。在月湾项目中,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张志强律师从原告提供租赁物的数量、退回情况等方面入手,确认原告提供租赁物共37.04吨,被告退回33.905吨,丢失3.315吨,损坏0.22吨,截至20年12月24日,被告尚欠租金493.17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部分赔偿事项并不认可。法官询问丢失租赁物赔偿相关问题时,张志强律师依据详细的证据和清晰的逻辑进行回应。他指出,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丢失的租赁物应按规定进行赔偿。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部分诉求。
判决结果显示,被告需支付原告林苑项目尚欠租金2,17.94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原告丢失租赁物的损失688.95元,支付原告运费134.09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原告月湾项目尚欠租金4793.1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从20年7月31日起。
张志强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丰富,除了此次租赁合同纠纷,他还处理过众多建设工程相关案件。如在某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中,张志强律师代理西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功让被申请人中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82元,并退还保证金2000元。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他作为XX庆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过二审,最终让法院认定XX庆XX公司已付款未超过应收工程款,不存在超付事实。此外,在行政诉讼中,他代理重庆XX公司,成功撤销阆中市资和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张志强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0余件,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纠纷、重大债权债务等合同纠纷、执行法律事务等领域颇有建树,为众多委托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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