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在与被告漏XX、姚XX、沈XX、马XX的交易中陷入困境。四名被告合伙经营某染整公司的一个车间,原告为该车间提供染色用品,尚有32,500元货款未收回,多次催讨无果。这不仅使原告的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也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原告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
俞国锋律师2013年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扎实的法学知识基础让他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他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投资合作协议》、送货单以及由合伙人沈XX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庭审中,被告姚XX提出“货款已过三年诉讼时效”的抗辩,俞国锋律师依据扎实的法律知识指出,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时间,诉讼时效应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且原告一直处于催讨状态,自交易起始日至今未超过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故诉讼时效并未经过,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
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俞国锋律师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挂职副主任,这段经历让他对各类案件有了更深入的理解。面对被告姚XX“不参与经营不知情”的抗辩,俞国锋律师强调,买卖行为发生在合伙存续期间,货物明确用于合伙经营的车间,属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内部是否知情,不影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俞国锋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积极与法院沟通。他通过庭前电话联系未到庭的被告,固定了他们认可债务的陈述。对于被告“已散伙”的抗辩,俞国锋律师指出,债务发生在合伙期间,合伙关系的终止不影响合伙存续期间所产生债务的承担。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四名合伙人对32,50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张XX获得全面胜诉。俞国锋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客户挽回全部经济损失。他曾被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还被评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其撰写的论文也多次在嘉兴市律师协会评选中获奖,在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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