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从业者来说,工程款的顺利结算可谓是一大痛点。尤其是在存在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无资质等复杂情况下,工程款的追索更是困难重重。张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不过在冯从福律师的帮助下,他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年1月5日,张与林X签订了《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负责“下白石镇五中至通湾洋村公路改建工程”的沥青路面施工。合同约定了施工内容、工程量计算方式以及付款方式等。张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2022年1月18日,林X签署工程量确认单,确认了沥青路面金额及各项补贴。之后,因路基下沉,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部分路段进行修补和加铺,林X也签署了费用确认表。然而,林X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829431.7元。
案涉工程于2023年8月7日经业主单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张多次催讨欠款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时,他找到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
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从业经验。他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功底扎实。在执业过程中,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宁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等多项社会职务,荣获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接手案件后,冯从福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他发现本案涉及合同效力认定、工程质量争议、工期延误抗辩及多层转包情形下责任主体认定等多个典型法律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冯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在合同效力方面,冯律师指出林X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张,双方签订的《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以张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获得工程款。
对于工程质量争议,林X抗辩称张施工的路面厚度未达到10厘米标准,并提交了监理单位取芯检测报告、整改通知书等证据。冯律师仔细审查这些证据后发现,均未提供原件核对,且林X未能提供其曾向张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返工的签证材料。相反,张提交的工程量确认单、补充协议、费用确认表等证据,均未提及质量问题。此外,案涉工程已于2023年8月7日通过交工验收,《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载明工程质量合格。冯律师利用合同中“摊铺完工之日起30日内甲方未组织验收,视为沥青路面验收合格”的约定,成功化解了这一争议。
林X反诉主张因张施工质量不合格且拒不返工,导致工期延误190天,业主扣款暂计459586元,要求张承担。冯律师紧扣证据规则,逐一反驳。他指出林X提交的业主财审初审截图来源不明,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范,不予采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载明“合同段工期原合同6个月实际6个月”,未体现工期延期。最终,法院驳回了林X的全部反诉请求,为张避免了近46万元的潜在损失。
在确定责任主体时,张曾将项目中标单位欣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应与林X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查认定,林X并非以欣公司名义与张签订合同;已支付工程款均为林X等个人转账,无欣公司对公账户往来记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转包人主张权利,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欣公司主张权利。虽然冯律师对此持保留意见,但尊重法院裁判。
此外,冯律师还合理确定了利息起算时点,主张自2023年8月8日(工程验收交付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予以支持。这为张争取了自交付之日起的利息,较起诉之日提前了两年以上。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冯从福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支持了张的全额工程款诉求,驳回了林X的全部反诉请求。这一结果不仅为张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建设工程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维权提供了范例。
冯从福律师始终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用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在这个案件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也为他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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