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王X是一位普通车主,他所有的陕xXXX6/陕xXXX挂号重型半挂车在2024年X月XX日行驶至神木市xxxx大道时,发生了单方撞于道路西侧墙体的事故,导致驾驶员李X死亡,车辆严重受损。经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驾驶员李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幸运的是,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榆林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240130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然而,王X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协商时却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王X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委托了陕西英培(榆林)律师事务所的韩虎伟律师。
韩虎伟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民事纠纷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900余件,尤其擅长劳动工伤赔偿案件,同时在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领域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还是陕西英培(榆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榆林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获得神木市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神木市‘十佳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多项荣誉。
接受委托后,韩虎伟律师第一时间着手梳理案件材料。他发现案涉事故认定书、保险合同等基础证据齐全,但车辆损失价值是决定赔偿数额的关键。由于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提出的损失数额不予认可,韩虎伟律师当机立断,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通过法定程序固定损失证据。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了三项抗辩。一是认为鉴定意见确定的损失数额过高,且未对更换配件残值进行扣减;二是主张施救费12600元过高,缺乏支付记录及明细清单佐证;三是坚持鉴定费及诉讼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理赔项目。
针对被告的抗辩,韩虎伟律师进行了有力反驳。对于损失数额,他强调鉴定意见系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应当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依据。对于残值扣减问题,他精准引用《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指出保险公司在未完成全额赔付前,无权主张残值回收,该主张应在赔付后另行解决。关于施救费,虽认可施救费票据系事后补开,但他坚持施救行为确已发生,且12600元系根据实际施救距离、车辆吨位等因素产生,属于必要合理支出,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七条,施救费属于保险人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对于鉴定费,他援引《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主张鉴定费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
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及充分辩论,神木市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韩虎伟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榆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王X赔偿车辆损失104275元、施救费8000元、鉴定费4700元,共计116975元;驳回原告王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6元,由被告负担1300元,原告负担66元。
王X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他评价道:韩律师专业又负责,帮我解决了大难题。从接手案件开始,他就认真梳理材料,在庭审中更是据理力争,为我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韩虎伟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服务态度,成功帮助王X解决了保险理赔纠纷,再次展现了他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方面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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