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汉的商业经营领域,合伙纠纷时有发生。本案中,原告闻女士与被告向女士于XXXX年X月X日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位于武汉市某区的一家养生保健馆。原告出资3万元占股36%,被告出资4万元占股64%,协议明确由被告统一收款并记账,原告负责记录管理支出,按半年分红。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双方产生了分歧,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比例分红,且自己实际承担了50%的店铺支出,高于其36%的持股比例,于是向法院诉请被告支付分红款103,983.02元、返还垫付支出22,341.62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向女士委托了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的周峰律师为其代理此案。
周峰律师累计承办案件500+,其中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同时在婚姻、债务、合同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是律所的执行主任律师,还是国家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接受委托后,周峰律师迅速投入工作,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深入分析双方合伙经营的实际状况。他敏锐地抓住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即分红计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是否应当承担经营亏损以及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在答辩过程中,周峰律师指出,双方签订的《分红协议》明确约定“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原告在享受分红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经营风险。他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账目记录,显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店铺总收入976,615元,总支出617,844元,负债159,944元,账面仅剩12,964.8元,实际处于亏损状态。而且店铺为预付费经营模式,账面收入中包含大量顾客预付款,尚未转化为实际收益,依法不应计入可分配利润。同时,周峰律师还指出原告自2025年7月起擅自离场,拒绝参与经营,已构成根本违约。
庭审中,周峰律师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有力质证。对于被告提交的《合伙协议》中手写添加的“承担6成”“承担4成”内容,因无原告捺印确认,法院未予采信。他还就原告私自收取顾客费用的问题提交了微信转账凭证,但法院最终认定该款项已用于抵扣应发工资。关于2024年3月的支出争议,因账本由被告持有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不过,周峰律师重点强调了预付款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的法律观点,以及预留备用金维持经营的合同约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立合伙关系,应共享收益、共担风险。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期间的账面收入423,677元包含顾客预付款,尚未转化为实际收益,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根据合同约定,收入需扣除开支并预留备用金后方可按比例分红。被告主张预留备用金100,000元,与维持店铺正常经营所需资金规模相当,符合合同约定。因双方均未主张解除合伙合同,合伙财产亦未进行清算,原告主张分红款及垫付款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原告闻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5元、保全费1,171元由原告负担。周峰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逻辑思维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成功为被告向女士维护了合法权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信赖。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