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月,在台州的一处道路上,毛某骑着电动自行车与杨X驾驶的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毛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这场突如其来的事故,不仅让毛某的家庭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还面临着沉重的经济损失。毛某家属估算各项损失约达100万元,而这100万对于这个破碎的家庭来说,是后续生活的重要保障,也是对逝者的一种慰藉。
面对如此困境,毛某家属在绝望中辗转找到了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的戴丽萍律师。戴丽萍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持有执业证号13310201911101129,服务地区为台州,联系地址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城发大厦15层。她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自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案件数百起,尤其在交通事故责任争议与索赔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戴律师秉持“专业、诚信、担当”的执业理念,看到毛某家属的情况后,立刻决定接下这个案子。
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属于赔偿款,不抵扣。然而,人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杨X的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但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条款,商业险应免赔。这让毛某家属再次陷入了焦虑和担忧之中。
戴丽萍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发现了两个关键要点。首先,要证明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戴律师通过多方调查取证,收集了杨X当天的行车轨迹、接单记录等证据,以此来证明杨X在事故发生时并非处于营运状态。其次,戴律师发现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于是,戴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保险公司在线投保的相关记录,以证明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戴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同时,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这100万赔偿款对于毛某家属来说意义重大,它解决了家庭后续的生活费用和对逝者的善后事宜。毛某家属的经历告诉我们:在遇到交通事故索赔纠纷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行车记录仪、接单记录等。同时,不要轻易与保险公司达成私下协议。最重要的是,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像戴丽萍律师这样专注交通事故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精准、务实、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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