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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效力之争:被告如何成功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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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10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彦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910086584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829062378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本人具备多年大型企业法律服务从业经历,深耕实务领域且组建成熟办案团队,拥有扎实法学高学历背景,精通外语,承办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积累海量实战专业经验;长期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具备涉外法律代理实操履历,能够统筹处理境内外各类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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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陕西西安的王彦栋律师,就职于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在合伙工程结算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中代理被告。原告以被告恶意串通签订协议损害其合伙收益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提交相关协议作为证据。被告初始面临原告质疑协议效力的困境。王彦栋律师通过厘清合作模式、证明原告默认结算事宜、依据合同相对性主张协议有效等方式进行抗辩。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全面胜诉。其防御策略集中在确认负责人签约权、证明原告默认、依据合同相对性主张协议有效。
合伙协议效力之争:被告如何成功抗辩

王彦栋是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自2017年进入律师行业,擅长公司治理、涉外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等领域。在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伙工程结算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中,王彦栋代理被告。原告为三名合伙投资人,他们以被告双方恶意串通签订《付款协议》《对账协议》,损害其合伙收益为由,请求确认两份协议无效,并以这两份协议作为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认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被告方初始面临的困境是原告质疑协议效力,且证据缺口在于需要证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恶意串通。王彦栋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包括厘清项目合作模式,确认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举证证明原告方长期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依据合同相对性及生效裁判文书观点,主张案涉协议合法有效。庭审中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将在下文详细呈现。

原告方面,认为被告双方恶意串通签订《付款协议》《对账协议》,损害了他们的合伙收益,提交了这两份协议作为证据,引用法律中关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主张协议无效。被告方初始的不利事实是原告质疑协议效力,证据缺口在于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

王彦栋律师选择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原告主张被告恶意串通,律师通过厘清项目合作模式,证明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以此说明协议签订是合理合法的;通过举证证明原告方长期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说明原告对协议签订是知情且认可的;依据合同相对性及生效裁判文书观点,主张案涉协议合法有效。

庭审中,原告拿出《付款协议》《对账协议》,称这两份协议是被告恶意串通签订的,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律师回应称,通过调查和证据显示,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且原告方长期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同时依据合同相对性,案涉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并非合同相对方,无权提出异议。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方全面胜诉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确认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证明协议签订的合法性;举证证明原告长期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说明原告对协议的认可;依据合同相对性及生效裁判文书观点,主张案涉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原告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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