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月明律师执业于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408201811076296,核心服务于广东湛江地区。她在多起刑事案件中发挥关键作用。
在未成年人CX寻衅滋事案中,20XX年X月X日凌晨,CX(案发时未满18周岁)因与14周岁未成年人A某有矛盾,伙同B某等人持“关刀”、伸缩棍追逐、殴打被害人致轻微伤。案发后,CX主动投案。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或适用缓刑。庭审中,吴月明律师紧扣未成年人刑事辩护要点,强调CX自首情节、未成年人身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谅解以及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等情况。最终,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其辩护意见,一审判决C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在被告人YX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中,YX明知A某未获权利人授权,仍购进假冒“动力火车”苏打酒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较大。公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YX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吴月明律师认可罪名,强调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并建议轻缓化处理。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其辩护意见,一审判决Y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扣押的两部手机依法没收。
在涉农盗窃案中,20XX年X月至20X年X月期间,C某受A某组织,先后四次参与偷挖他人种植的番薯用于喂养生猪。经鉴定,涉案番薯总价值XXX元,检察机关指控C某构成盗窃罪。C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起诉阶段,吴月明律师履行值班律师职责,向C某告知权利、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提炼核心从宽情节,并见证签署具结书。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采纳其法律意见,认定C某犯罪情节轻微,拟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吴月明律师长期坚持在刑事辩护领域,依据真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推进案件,为众多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处理各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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