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跨度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胜诉的关键。原告个体工商户与被告之间存在长期某采购关系,自某年某月起,被告项目部办公室负责人A及B以被告名义多次向原告采购某物品,原告按约定送货并开具发票,双方通过微信持续沟通、对账。然而,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大量货款未结清,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赵治国律师提起诉讼。
赵治国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展了一系列细致的工作。他首先全面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将其中A要求原告发送报价单、发送开票信息、指示原告将发票内容开为“某某”以符合报销要求、持续对账并发送付款截图等关键内容逐一整理出来。同时,B向原告订购某物品的信息,原告转发给A且A未持异议,这些内容都成为了重要证据。赵治国律师作为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自2002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擅长合同纠纷等领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经验丰富。
接着,赵律师向法庭强调A在被告处担任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对外采购,其长期、稳定地向原告采购某物品并核对账目,足以使原告相信其有权代表被告。B的订购行为亦得到A的默示认可,根据民法典关于职务行为及表见代理的规定,被告应对其员工的采购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精确计算欠款金额方面,赵律师通过对账明细表、送货记录、发票及付款凭证的交叉比对,计算出原告供货总金额为589,377元,被告已付款219,972元,尚欠359,405元(原告起诉时为369,405元,庭审中根据证据调整)。针对被告提出的“仅认可77,290元”的抗辩,赵律师逐一指出被告已付款记录中未能覆盖的大量未结订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此外,原告还提交了部分由A交给原告的报销单及发票(总金额307,850元),证明A曾试图报销但未成功,进一步印证了欠款事实的真实性。
庭审中,被告辩称仅认可剩余欠款77,290元,其他款项非被告公司发生,且不清楚是谁与原告发生交易;公司曾向原告支付过两笔共计6万元。但这些抗辩在赵律师的充分举证下显得苍白无力。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A作为被告办公室负责人,其向原告采购并持续对账的行为足以代表被告;B的订购信息已发送给A且A未提异议,相应货款亦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订货明细及付款凭证能够证明供货总金额为589,377元,被告已付款219,972元,尚欠359,405元。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59,4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9,40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承担。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帮助原告个体工商户成功追回了被拖欠三年之久的货款,也体现了赵治国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同时,此案也提醒各类企业,应规范对外采购及内部授权管理,否则需为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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