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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让主债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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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3288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转让主债务的相关规定

1、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担保人债权人提供债务人能够履行的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的,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债务人能够提供的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2、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在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的范围内行使追索权。

3、保修期内,债权人依法将主要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担保人在原担保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和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人义务或者禁止转让债权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人的责任。

4、债务人转移主债务的,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和担保人的同意。教科书原文如下:如果债权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未经其同意转移部分债务的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仍应承担债务未转移部分的担保责任。

5、债权人和债务人改变了主合同的数量、价格、货币和利率。未经担保人同意,债务人债务减少的,变更后的担保人仍应当对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债务加重的,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在实践中未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6、同一债权兼有担保权和物担保权,债权人放弃对物的担保,在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7、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担保责任期间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债权人提出债权后,担保人仍应对破产程序中未清偿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不通知债权,也不通知担保人的,保证人不得预先行使追索权,可以解除担保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偿还债权的范围内的担保义务。

8、在破产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的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已经取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则可以申报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的担保人或其他共同债务人未代表债务人偿还债务,则应当向债务人未来的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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