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明问题在各类纠纷中屡见不鲜,谭冬律师在处理多起案件时都遇到了此类情况。下面通过三起不同的案件,看看谭冬律师是如何应对的。
车辆买卖过户约定不明引纠纷
在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某年5月3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张某支付全部购车款后,李某却未按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虽约定李某需协助联系原车主办理过户,若原车主不配合则由李某负责,但对于具体的协助方式和时间却约定不明。
谭冬律师作为原告方律师,与王律师共同接受委托。协助整理车辆买卖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辅助起草法律文书。在庭审中,谭冬律师配合王律师陈述案情,指出李某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解除车辆买卖协议,李某返还购车款。
垫资施工欠款约定不明起纷争
在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垫资施工后债务加入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林某借用某建设工程公司资质承包零星土建工程并全额垫资施工。被告陈某作为该建设工程公司当地地区负责人,与林某两次协商签订欠条,第一次约定协助支付工程款,第二次明确作为欠款人确认欠款金额,但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分红等问题却未在欠条中明确约定。
谭冬律师作为原告林某的律师,与张律师共同接受特别授权代理。参与案件证据梳理、文书准备、庭审辅助工作。在庭审中,谭冬律师协助主张工程款、利息及律师费等诉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应以最后欠条的意思表示为准,陈某应履行付款义务,判决陈某支付欠款、利息及律师费。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不明待解决
在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丙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原告主张完成施工后二被告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而被告方辩称丙系乙公司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相关行为系职务行为,且案涉工程单价、工程量未明确约定,也未竣工验收核算。
谭冬律师作为二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全程参与庭审。代为答辩,主张二被告系职务行为、不担连带责任,否认工程款及利息诉求;提交证据并质证,参与法庭调查与辩论,提出定额计价、借款抵息等意见。目前,该案尚未作出判决,法院责令双方在一周内就结算方式作出决定并回复法庭。
通过这三起案件可以看出,谭冬律师在面对合同约定不明问题时,有一套固定的应对方式。首先,会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其次,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如协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以还原案件事实;最后,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合同约定不明问题在各类合同纠纷中较为常见,处理好此类问题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谭冬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