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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新规下的刑责担当与律师巧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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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96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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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被告人余XX、李XX、曾X因共谋买卖发票获利被指控。依照此前规定,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已构成犯罪。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李坤律师受李XX委托,以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事实,为其争取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认定三人均构成犯罪,但考虑法定从轻情节,判处三人缓刑。
直击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新规下的刑责担当与律师巧辩

2020年底,被告人余XX、李XX、曾X三人想出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的“生财之道”。余XX通过李XX给的电话联系到杨XX,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曾X负责联系买家,余XX再以公司名义出售发票获利。案发后,三人落网,主动到案并退缴违法所得。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被告人余XX、李XX、曾X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的,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此规定下,三人的行为无疑触碰到了法律红线,面临刑事处罚

在案件中,被告人李XX聘请了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李坤律师为其辩护。李坤律师接受委托后,细致研究案件。他发现,虽然依照旧有规定三人犯罪事实清楚,但从新的司法趋势和相关法律精神来看,可以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近年来,司法更加注重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倾向于从宽处理。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结合本案,李坤律师发现余XX、李XX、曾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或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均自愿认罪认罚,还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李坤律师在庭审中多次强调这些情节,为李XX争取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余XX、李XX、曾X虽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考虑他们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决定对三人宣告缓刑

这起案件的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温度。新规更注重对犯罪行为全面、综合的考量,避免单纯以数额定罪量刑,让司法判决更加人性化。也体现了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李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价值,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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