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与某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燃气供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该能源公司为用气、付款及结算单位。能源公司超付气款后,燃气公司仅退还部分款项,剩余64万余元未退,能源公司诉至法院,却遭一审驳回。
一审判决能源公司败诉,依据是修改前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且原告诉求超诉讼时效。能源公司超付气款却无法追回,陷入了极为不利的局面。
在这关键时刻,能源公司委托了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胡潇律师提起上诉。胡潇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针对性地提交了燃气经营许可证、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他主张能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完善了燃气经营资质,案涉合同有效;聊天记录能证明能源公司始终在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更加注重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在本案中,能源公司完善资质后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且持续主张权利未超时效。与修改前的规定相比,新法更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合理的认定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如果按照修改前的认定,能源公司将失去追回超付气款的机会。而在胡潇律师依据新法进行充分举证质证后,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十五日内退还上诉人超付天然气款646305.74元,驳回上诉人其他诉求及上诉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能源公司成功追回了超付气款,也体现了法律修改带来的积极影响。胡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准的诉讼策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不断完善过程中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