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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新公司法下律师助力债权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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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68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单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8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231070835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529645317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单楷律师自执业以来便专注于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处理;近年来,单楷律师为数十家大型的企事业单位提供了法律顾问服务,同时承办了多起标的额过亿元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服务的客户主要包括: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能投居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磨憨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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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A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中,A公司债权难以实现。B公司名下仅一辆机动车暂无法处置,法院终结本次执行。A公司委托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单楷律师维权,单楷律师精准锁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路径,调取多项证据主张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因车辆属责任财产驳回异议,但单楷律师为A公司制定后续执行异议之诉方案,全力维护其合法权益。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新公司法下律师助力债权人维权

202x年,A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结案,但B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x)云0112执60xx号。执行中,法院查控发现B公司名下仅有一辆机动车且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B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法院最终裁定驳回A公司追加B公司股东肖X、李X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此前,依据原《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对于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较为严格,通常要求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在本案中,B公司虽仅有一辆暂无法处置的机动车,但按照原规定,难以认定其符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这使得A公司的债权实现面临困境。

A公司委托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的单楷律师代理此案后,单楷律师为最大化实现A公司债权,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代A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单楷律师全面调取工商登记、查控反馈、终本裁定等证据,清晰证明B公司无清偿能力、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事实。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及执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相较于之前,放宽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虽然法院以被执行人尚有财产仅暂时无法处置,不符合“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追加法定条件为由,驳回了A公司的异议请求,但单楷律师并未放弃。他立即为A公司制定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后续方案。本案体现了新《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权益方面的进步,也凸显了单楷律师在案件中精准的法律研判和全程的专业服务,为当事人持续推进债权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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