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余XX、李XX、曾X三人在2020年年底共谋,想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从杨XX的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发票,曾X负责联系购买方,余XX再以四川XX公司名义以11%“点子费”出售发票,从中赚取2%。其中,xx公司给多家公司虚开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巨大。案发后,李XX、余XX经通知主动到案,曾X主动投案自首,三人还退缴了违法所得。这类经济犯罪案件,李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处理过不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名被告人虽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如何量刑成为关键。被告人是否应区分主从犯,以及这些从轻情节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判决结果,是控辩双方争论的核心。
李坤律师所在的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本科毕业于四川农业大学的李坤律师仔细梳理了案件证据,分析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他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并在法庭上充分阐述了辩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但他们均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且退缴了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考虑到他们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判处余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曾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同时没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
李坤律师在处理合同事务案件时,也强调当事人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罪悔罪。对于涉及经济犯罪的当事人来说,一旦犯错,应及时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赔,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同时,也提醒大家要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触碰法律红线。总之,法律会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公正判决,自首认罪等情节在量刑时会被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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