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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首认罪能从轻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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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90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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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见且严重的经济犯罪。李坤律师(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在处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时,面对三名被告均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最终综合考量作出了判决。本案对于涉及经济犯罪且有自首、认罪表现的当事人具有参考价值。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首认罪能从轻处罚吗?

在经济活动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余XX、李XX、曾X三人在2020年年底共谋,想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从杨XX的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发票,曾X负责联系购买方,余XX再以四川XX公司名义以11%“点子费”出售发票,从中赚取2%。其中,xx公司给多家公司虚开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巨大。案发后,李XX、余XX经通知主动到案,曾X主动投案自首,三人还退缴了违法所得。这类经济犯罪案件,李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处理过不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名被告人虽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如何量刑成为关键。被告人是否应区分主从犯,以及这些从轻情节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判决结果,是控辩双方争论的核心。

李坤律师所在的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本科毕业于四川农业大学的李坤律师仔细梳理了案件证据,分析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他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并在法庭上充分阐述了辩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但他们均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且退缴了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考虑到他们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判处余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曾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同时没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

李坤律师在处理合同事务案件时,也强调当事人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罪悔罪。对于涉及经济犯罪的当事人来说,一旦犯错,应及时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赔,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同时,也提醒大家要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触碰法律红线。总之,法律会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公正判决,自首认罪等情节在量刑时会被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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