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泰市,有这样三起刑事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第一起是危险驾驶罪案件。赵X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血液乙醇含量达210.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这时,赵X委托了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的张寿刚律师(执业证号:13709201710463798)。张律师结合驾驶车型为轻便摩托、行驶时间为凌晨、赵X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关键情节,制定了情节轻微、无需刑事处罚的辩护策略。最终,检察院审查认为,综合案件情节,赵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
第二起是故意伤害罪案件。被不起诉人鲁X因驾车时与丈夫曹X发生冲突,驾车行驶致曹X摔倒受伤,伤情达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张寿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围绕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无违法前科等核心情节制定辩护策略,并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主张犯罪情节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新泰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鲁X无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前科,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鲁X不起诉。
第三起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被告人毛X经营木材加工厂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价税合计超1300万元,非法获利37万余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张寿刚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案件情节,以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为核心制定辩护策略。法院采纳了全部辩护意见,判处毛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张寿刚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余件,成功办理不起诉相关案件10余件,尤其在经济类犯罪案件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在这三起案件中,他凭借精准的情节考量、有效的辩护策略以及与司法机关的良好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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