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厦门的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有一家分包单位承接了该项目。项目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向供应商采购了一批货物,但一直未支付货款。在合作初期,一切都按部就班,施工人正常采购,供应商按时供货,双方保持着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分包单位也以为项目会顺利推进。
然而,矛盾突然爆发。供应商一纸诉状将分包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分包单位支付货款。理由是施工人是代理分包单位向其采购货物,构成表见代理。这让分包单位陷入了困境,他们原本以为自己与这笔货款并无直接关联,却突然面临被起诉的局面。他们尝试与供应商沟通,但对方坚持认为分包单位有责任付款。分包单位深知此事的法律复杂性,如果败诉,不仅要承担巨额货款,还可能影响公司的声誉和后续业务。
在焦急万分的情况下,分包单位四处寻找专业律师。通过朋友介绍,他们了解到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的王伟栋律师。王伟栋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尤其擅长民商事合同、建设工程等领域。分包单位了解到王伟栋律师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后,决定委托他处理此案。
王伟栋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作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他凭借丰富的调解经验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制定了详细的处理方案。首先,他追加施工人为本案第三人以查明事实,并当庭提出原告是否同意如法院认为原告是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否同意由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当庭表示同意。其次,他提出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从采购聊天记录清楚表明原告主动添加第三人,案涉货物的磋商、报价甚至催讨货款均发生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被告从未参与案涉买卖合同事宜。同时,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清楚表明其是要求第三人支付货款,第三人未向原告出具对外采购的授权委托书,也未向原告表示其为被告的代理人,原告并非基于第三人有被告明确授权而达成案涉混凝土交易,事后也未经过被告追认。显然原告未产生任何错误认识,原告也清楚合同相对方为第三人,系第三人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第三人承担。此外,王伟栋律师还提供了多份最高院的判决,以此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第三人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即被告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案件胜诉。分包单位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对王伟栋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尽责态度赞不绝口。王伟栋律师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以专业铸根基,以尽责守托付,以匠心办精案”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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