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辉律师是江西抱柱信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也是中国法学会会员、特邀监督员、金牌调解员,从事法学工作近20年,专业理论深厚,曾在江西理工大学担任法学教师,主讲多门法学课程,办理案件上千件。此次他参与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对抗。
原告A、B诉称,2024年3月至7月,原告A因投资项目向被告C借款3次,合计82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0.1%,应付利息8200元。原告主张已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及现金方式向被告C还款2020.84万元,超付1200.02万元,认为该超付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诉请被告C返还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原告方将相关的转账记录、取现记录等证据材料整齐地摆放在桌上,向法庭展示。法官仔细翻阅着这些证据材料,不时用笔记录着关键信息。
轮到王国辉律师进行答辩。他从文件夹中取出整理好的证据材料,包括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他有条不紊地指出,原告刻意隐瞒部分借款及担保事实,单方以“820万元借款”为基数主张“超付”,但实际总借款金额包含原告A个人借款及第三人D(由原告A担保)的600万元借款,合计近2000万元,原告还款未超付,不构成不当得利。他将借条和微信聊天记录呈递给法官,法官接过材料,认真查看。王国辉律师继续通过这些证据说明,原告A明确认可“总借款2000万元(含第三人D的600万元),还款约2100万元”,与被告C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两人总计借款近2000万元”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对方律师则急忙翻看自己的材料,试图寻找反驳的依据。
针对原告主张的“现金还款707.04万元”,王国辉律师进一步指出,原告仅提供取现记录,未提供被告C出具的收条、转账确认等凭证,无法证明“取现交付接收”的完整事实;其提交的还款明细未区分“偿还个人借款”与“代第三人D偿还担保债务”,核算基础错误。他将原告提供的取现记录复印件与自己整理的分析材料一并递给法官,法官认真对比查看,不时皱眉思考。对方律师此时显得有些着急,开始在座位上小声与原告交流。
法庭进入双方质证环节。王国辉律师对原告提交的每一项证据都进行了细致的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他指出部分转账可能是用于其他业务往来,并非单纯的还款;对于取现记录,再次强调缺乏交付凭证的问题。对方律师则试图解释这些证据的关联性,但在王国辉律师的有力反驳下,显得有些苍白无力。法官在一旁认真倾听双方的质证意见,不时询问双方一些细节问题。
王国辉律师结合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需满足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造成损失”的构成要件,进一步论证被告C收取款项基于合法借贷及担保关系,原告还款系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条件。他的论证逻辑清晰,条理分明,让法庭上的各方都能清楚理解。对方律师在短暂的沉默后,再次进行了反驳,但明显底气不足。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总借款金额认定为被告C向原告A及第三人D转账出借1420万元(原告A820万元+第三人D600万元,原告A为担保人),原告A主张的“现金借款580万元”因无证据支持未被认定;还款金额认定为原告A向被告C转账还款1310.8万元,第三人D转账还款144万元,合计还款1454.8万元,与总借款1420万元仅相差34.8万元。因双方借条已销毁、利率约定不清,该差额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按LPR的4倍计算);原告主张“超付1200.02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其隐瞒担保事实、现金还款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A、B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在这起案件中,王国辉律师凭借的辩护策略和扎实的法律功底,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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