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还得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这一结果着实让人意外,毕竟原告A坚称被告B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天津某公司拖欠货款44,599元及利息。这起看似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玄机?
原来,原告A诉称从某年起向被告B及其公司供应配件,双方口头约定三个月结账,但被告拖欠货款。被告B委托了天津泽维律师事务所的温利选律师代理此案。
温律师接手后,开始对案件进行细致拆解。他先梳理前诉裁判及事实,调取了另案的判决书、庭审笔录。经过比对,发现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送货单与在前诉中提交的完全一致。而且原告在前诉中明确表示主张的是“自某年起被告拖欠的所有货款”,现在又以相同时间段的相同送货单再次起诉,明显构成重复诉讼。温律师据此向法院提出“一事不再理”抗辩。
接着,温律师审查证据效力。他逐项审核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发现大部分是原告单方制作,没有被告方人员签字确认。部分送货单无抬头、无日期、无收货人信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仅有送货单而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单独证明欠款事实。并且原告自己在庭审中也作出了对己不利的陈述,比如“只有一张没签字,其他都有签字”“有不属于某个人的货”“某某个人和被告各干各的”,这些陈述直接否定了本案送货单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为了进一步证明被告不存在欠款,温律师调取了某年至某年期间被告向原告的全部转账记录,合计137,000元(含某年某月某日一笔80,000元)。另案中原告已自认被告曾现金支付10,000元及案外人代付10,000元。这样算下来,付款总额已远超原告主张的44,599元。温律师主张被告不存在任何欠款,反而已超额支付。
同时,温律师还指出原告主张的货物交易发生于某年,直至某年才就本案提起诉讼,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前诉所涉争议系另批货物,与本案无关),所以即使存在欠款也已超过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针对原告对天津某公司的诉请,温律师向法庭说明:该公司与原告之间从未签订任何合同,未发生任何交易,原告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公司参与涉案买卖关系。被告B系自然人,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经过温律师一系列的努力,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A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B及天津某公司欠付货款的主张,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
温利选律师执业证号为11201201611658665,从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余件,在劳动、合同纠纷等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上百余件。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他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充分的证据收集,成功为被告扭转局面,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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