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图X,他与无业的乌X是姑奶奶与侄孙的关系。乌X现年67岁,未婚、无子女、无配偶,父母也早已离世,身边没有其他近亲属。多年来,乌X一直和图X的爷爷共同生活,由兄嫂悉心照料。2023年,图X的爷爷去世,去世前特意嘱托图X要照顾好乌X。此后,乌X便和图X及其父母一起生活,至今已有两年多。
乌X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由于智力障碍,她无法清晰辨认和理解自身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生活起居完全需要他人照料。图X作为实际承担主要照顾责任的近亲属,为了更好地保障乌X的合法权益,代理她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接受医疗服务、管理财产等,决定向法院申请宣告乌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其监护人。
然而,事情并非一帆风顺。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顺序,图X作为“其他近亲属”是否具备监护资格成了关键问题,这让图X陷入了困境,他不知道该如何是好,心里十分焦虑。
就在图X四处寻求帮助时,他了解到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的彭佩荣律师。彭律师从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企业法律事务等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精准拆解案件核心痛点、制定高效解决方案,办案胜诉率常年保持在95%以上。图X听说彭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上很有一套,便决定委托她。
彭佩荣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她发现乌X的情况特殊,要证明图X具备监护资格并非易事。作为阿拉善盟律师协会理事,彭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指导图X收集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包括被申请人的《残疾人证》、户口簿、社区或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图X爷爷去世前的嘱托证明等。这些证据为法院认定图X系乌X“实际照料人”和“有监护意愿的近亲属”提供了坚实基础。
在诉讼过程中,彭律师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于2025年8月1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乌X诊断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鉴定意见为法院宣告乌X无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科学依据。
彭律师在代理意见中强调,图X虽系侄孙,但已与乌X共同生活多年,实际承担了全部照料责任,且其他近亲属均同意由图X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指定图X为监护人符合被申请人的最大利益。
最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图X申请宣告乌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指定其本人为乌X的监护人,符合监护顺序,且其他代理人予以认可,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宣告乌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图X为乌X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通过这个案例,彭佩荣律师提醒大家,在涉及监护等法律问题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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