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家庄,李女士是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被派遣到某科技公司担任经理一职。20XX年X月,李女士受派遣单位指派,和同事一同前往新XX,开展库尔勒XX、乌鲁木齐XX贵宾系统培训工作。前两年,李女士在工作上一直表现出色,和同事、客户的合作也十分融洽,大家都觉得她是个认真负责的好员工。
到了X月XX日,李女士顺利完成了库尔勒XX的培训任务,原计划X月XX日前往乌鲁木齐XX开展培训。X月XX日,李女士乘坐同事驾驶的车辆前往乌鲁木齐,可途中行至新XX某路段时,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李女士当场身亡,交警部门认定李女士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女士所在的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某市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然而,某市人社局经调查后,却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女士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李女士的配偶李XX对该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依然维持了某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这让李XX感到十分困惑和无助,他不明白为什么妻子明明是在因工外出期间遭遇的事故,却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李XX四处打听,在朋友的推荐下,他找到了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的张志来律师。张志来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领域,在工伤认定等行政诉讼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张志来律师听了李XX的讲述后,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女士的事故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诉讼请求和举证方向。李XX听了张志来律师的分析,觉得找到了希望,当场决定委托他代理此案。
张志来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收集了李女士的劳动合同、出差行程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同事故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关键证据。作为石家庄市市律师协会2024年度优秀律师,张志来律师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充分论证李女士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后,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某市人社局、某市人民政府辩称,李女士提前四天出发前往乌鲁木齐,且行驶路线偏离导航最优路线,途中还提及“看沿途风景”,其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张志来律师针对这些抗辩点,逐一进行专业反驳。他指出,李女士的事故发生在因工外出期间,从石家庄前往新XX开展机场培训工作,完成库尔勒培训后至乌鲁木齐培训开始前,均属于因工外出的时间范畴;李女士前往乌鲁木齐的核心目的是为后续培训工作做准备,提前出发、路线偏离及顺路看风景,均不能否定其出行的工作关联性,也无证据证明其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其伤害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所致。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李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由某市人社局承担。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维权取得圆满成功。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遇到工伤认定等法律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同时,劳动者在因工外出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出差证明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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