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位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被告A】和【被告B】。他们就职于一家建设项目承包公司,日常主要负责项目的各项管理事务。一直以来,他们兢兢业业履行着自己的工作职责,与公司同事、项目工人相处融洽,工作开展得十分顺利。
然而,平静的工作生活被一场突如其来的诉讼打破。【原告A】声称受【被告A】和【被告B】口头雇佣,在某建设项目从事外墙粉刷工作,二被告拖欠其劳务报酬46415元。【原告A】委托律师提起劳务合同诉讼,不仅要求二被告支付劳务报酬,还要求支付诉讼服务费3000元。这让【被告A】和【被告B】十分困惑,他们坚称自己只是公司的管理人员,原告是与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并非与他们个人有雇佣关系。但面对原告的起诉,他们一时不知如何应对,陷入了焦虑和无助之中。
就在他们不知所措时,经朋友介绍,他们了解到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的魏建明律师。魏律师从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已近十年,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各类民商领域案件中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等案件。【被告A】和【被告B】与魏律师沟通后,魏律师的专业和自信让他们吃下了“定心丸”,于是当场决定委托魏律师代理此案。
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作为江西省律师协会残疾人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迅速锁定案件争议核心——“二被告是否为劳务合同的相对方”,并制定了“否定个人雇佣关系+证明职务行为”的抗辩策略。他带领团队针对性地收集案涉项目承包公司的企业信息、工资发放记录、农民工工资核算表、二被告的工作证明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庭审中,魏律师援引劳务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原告应向实际用工主体(项目承包公司)主张权利,二被告并非适格被告。他的专业论证和清晰的逻辑让法官和对方律师都不得不信服。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A】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二被告存在劳务关系,而二被告提交的工资表、银行交易明细、工作证明等证据,能够证实二被告系案涉项目承包公司的管理人员,其相关行为系履职行为,原告的劳务报酬实际由该公司发放。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7.69元由【原告A】负担。
通过魏律师的专业代理,【被告A】和【被告B】不仅免于承担46415元劳务报酬及3000元诉讼服务费的支付责任,还避免了因职务行为被错误追责。这起案件也给广大劳动者和企业管理者提了个醒:在劳务关系中,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纠纷;同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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