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公司(施工方)承建了某发包公司开发的住宅项目全装修工程,工程顺利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了结算审计。然而,发包方却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280余万元工程款,还提出其中10%的款项应按合同约定以房产抵偿。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的程杰律师代理施工方进行诉讼。
程杰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已经办理了1000+案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面对这起案件时,迅速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确立了清晰的代理方向,坚决主张工程款债权,并有效化解发包方提出的两项核心抗辩。
驳回质量抗辩
对于发包方提出的工程质量抗辩,程杰律师凭借在众多案件中积累的经验,敏锐地抓住了关键。他指出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也完成了工程价款的结算审定,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然成就。在庭审中,程杰律师强调,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已就相关工艺问题向总包单位作出提示。而且,发包方就其所主张的质量问题及损失赔偿已另行提起诉讼,该质量问题是否由施工方造成、损失具体金额等均处于不确定状态。他在浙江工业大学接受的专业法律教育,让他在法律逻辑的运用上十分娴熟,成功引导法庭将本案的审理焦点集中于工程款支付义务本身,而非陷入尚在另案审理中的质量责任争议。
判定“以房抵款”约定无效
在处理合同中“10%工抵房”的约定时,程杰律师发挥了他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他深入剖析该条款的实质,向法庭主张该约定应属无效。因为该条款仅模糊约定“工抵的具体物业种类、位置、价格由发包方定”,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坐落、面积、单价等核心要素,导致用以抵债的标的物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不符合以物抵债协议需内容明确、具备可执行性的基本要求,实质上赋予了发包方单方决定权,未能形成双方合意。程杰律师作为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在法律条文的解读和运用上有着专业的见解,成功说服法庭认定该约定因缺乏必要条款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程杰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有利于施工方的判决。法院认为工程已经验收结算,发包方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对于质量抗辩,法院认定发包方已另案主张权利,其在本案中以不确定的质量问题及损失主张抵销工程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以房抵款”的约定,法院认定该约定因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信息,不具备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内容,不能视为双方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意,该约定无效。法院判决发包方向施工方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280余万元,并支付自结算审定之日起的相应利息。程杰律师的代理工作取得了全面成功,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和以物抵债约定的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逻辑。程杰律师通过精准的分析和有效的代理策略,为施工方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他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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