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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到底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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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15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满林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97人 执业8年
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72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887849100
代表案例:3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医院工作经历;主办人损类案件,固定的专业化方向及突出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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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7月,曾某驾车肇事逃逸致赵X受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曾某上诉,满林强律师接手此案。二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认为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改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到底赔不赔?

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肇事逃逸更是让人深恶痛绝。一旦发生肇事逃逸的情况,很多人都会有一个疑问: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到底会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真实的案件来为大家揭开这个谜团。

2017年7月14日23时许,在昆明市的一个夜市门前,被告曾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道路南侧护栏、案外人张X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尾部以及路边的行人原告赵X身体相碰撞。事故发生后,曾某未报告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弃车离开事故现场逃逸。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和赵X无责任。

曾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赵X受伤后至云南新新华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左股骨中段开放粉碎性骨折伴肌肉血管神经损伤等。2017年12月5日,经鉴定,赵X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人民币30000元。

由于原被告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案件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111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其中第二项为“由被告曾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1905.92元”,也就是说被告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曾某对这个判决不服,于2018年09月19日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手这个案件的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满林强律师。满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已有数年。他大学本科学历,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深耕于工伤(工亡)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还担任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

满律师的办案思路非常清晰。他指出,上诉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后并未收到商业三者险保单,也没有工作人员给上诉人说明过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免除责任条款的说明义务在于保险人,举证责任也在于保险人。在本案中,保险人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交通肇事逃逸免赔条款属无效条款。

满律师还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方可认定为保险公司履行了应尽的提示义务。但本案中,保险合同的原件可以明显看出保险公司并未对其作出的“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而且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三者险时,意味着保险人承诺在收取保费后愿为其投保车辆可能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投保人的负担,完全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保险公司则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的焦点在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生效。二审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生效,需要保险人对投保人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即便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仍然对该条款负有提示义务。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仅提供了没有当事人签字的保险条款,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经将保险条款进行过有效送达并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告知。所以在投保人曾某否认收到保险条款文本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3082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X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3082民事判决第二项及第三项;被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赵X损失人民币131905.92元。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这些义务,那么免责条款可能就不产生效力。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于不明白的地方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咨询。同时,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满林强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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