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拍照打印的借款合同复印件,纸张已有些许褪色,关键内容的字迹也变得模糊,成为芦睿首次独立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关键线索。
接案伊始,情况颇为复杂。当事人马先生称黄先生于2013年12月22日向其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马先生转账35400元,其余以现金方式给付。借款时黄先生与张先生系男女朋友关系,张先生作为担保人或共同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名确认。后来黄先生又向马先生借款3500元,马先生转账2000元,其余1500元现金给付。因无法找到黄先生,马先生于2014年6月27日与张先生签订借款合同,让张先生对黄先生的债务进行确认。然而,马先生称合同原件已遗失,只能提供手机拍照的合同复印件。
芦睿接案后,开始了紧张的准备工作。接案第3天,芦睿仔细查阅了马先生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等。他发现借款合同复印件上虽有张先生的签名,但合同并未注明其身份,且担保人一栏空白。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芦睿打了十多个电话,向银行咨询转账记录的详细信息,还与马先生多次沟通,了解借款的具体过程。接案第7天,芦睿向相关证人发出调查函,希望获取更多关于借款和合同签订的细节。同时,他还查阅了大量类似案例,分析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裁判思路。
庭审中,张先生坚称自己在2013年12月22日的借款合同中是作为见证人签名,2014年6月27日的借款合同是被马先生胁迫所签,且该合同未实际履行,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面对张先生的辩解,芦睿沉着应对。他首先指出,2013年12月22日的借款合同签名处清楚地写有张先生的名字,且张先生不能提交证据否认本人签名的真实性,应认定其为共同借款人。其次,对于2014年6月27日的借款合同,芦睿认为该合同虽未实际履行,但张先生签字的行为表明其愿意对黄先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芦睿的观点,判决被告黄先生、张先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马先生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这次经历对芦睿后续办案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此后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他都会格外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比如,他会仔细审查合同的签订过程、款项的交付方式、当事人的身份等细节,确保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芦睿自2004年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处理了众多类似的经济纠纷案件,成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担任深圳广电法观天下第一现场特邀嘉宾律师,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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