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借贷起纷争
本案的当事人刘某某与刘某豪是大学同学。2022年12月8日至2024年7月1日期间,刘某豪因资金周转,多次请求刘某某以自身名义从支付宝花呗、度小满、微信微粒贷借款后转给自己使用,并承诺按期偿还平台借款的本金与利息。刘某某基于同学情谊按要求操作,累计向刘某豪转贷143900元,相关借款产生平台利息13791.64元。然而,刘某豪仅偿还部分款项后,便以各种理由拒绝继续还款。刘某某担心个人征信受损,自行向金融平台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后,将刘某豪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5864.4元,并提交了聊天记录、平台借款截图等证据。刘某豪答辩时认可部分事实,但对欠款金额、利息计算标准提出质疑,并以“无偿付能力”抗辩。
律师精准破难题
彭燕律师作为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凭借其在民商领域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专业能力,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面对合同效力、欠款金额、利息损失等核心争议焦点,彭燕律师收集并整理了充分的证据,清晰地向法庭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庭审过程中,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力地论证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原告向金融平台支付的利息属于“实际损失”应得到赔偿的观点。彭燕律师在长期执业中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纠纷,这使得她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法院判决定纷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被告刘某豪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息共计65854.4元;若未按期履行,需按《民事诉讼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法院认定原告从金融平台借款后转贷给被告的行为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涉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剩余本金,并赔偿原告向金融平台支付的利息损失。同时,法院未采纳被告“无偿付能力”的抗辩主张。
律师说法解疑惑
彭燕律师表示,本案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导致合同无效的认定是关键。根据《民间借贷规定》,这种行为既增加融资成本,又扰乱金融信贷秩序。即使原告未从中赚取利息差价,只要存在转贷行为,合同就可能被认定无效。彭燕律师在处理众多民商案件中,对该类法律规定有深入研究,能够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对于欠款金额和利息损失的处理,依据《民法典》,合同无效后,被告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并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在本案中,原告向金融平台支付的利息属于实际损失,应得到支持。
普通人建议与律师帮助
对于普通人遇到类似的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彭燕律师建议,首先要拒绝“转贷”请求,优先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亲友间借贷,避免因他人违约导致自身面临征信受损和诉讼成本增加的风险。其次,要留存完整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借款截图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事实。彭燕律师凭借其在民商领域多年的实践经验,以及处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的经历,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她会深入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帮助当事人在法治框架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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