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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相对性与实际施工人认定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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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56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4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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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关系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常引发纠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就工程款支付、保证金退还等问题对簿公堂。案件核心在于合同相对性以及实际施工人的界定,最终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做出判决。
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相对性与实际施工人认定之争

工程纠纷对簿公堂

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称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己,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返还管理费,遂将被告和第三人赵X、刘X诉至法院。被告则辩称与原告无直接施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第三人赵X主张自己才是实际施工人,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工程款,第三人刘X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抗辩查明真相

被告委托张居宽律师积极参与诉讼。张居宽律师凭借多年承办建筑工程相关案件的经验,深知合同相对性和实际施工人认定在这类纠纷中的重要性。他提交相关证据,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协助法院查明工程转包链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核对等关键事实。

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赵X签订的合作协议违法转包无效,但结合工程预审总价、工程款支付情况等证据核算,赵X已超付工程进度款,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尚不具备返还条件,管理费是否应退还缺乏充分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合同相对性的关键作用

在本案中,合同相对性是一个核心问题。张居宽律师在处理类似建筑工程纠纷时,凭借其深厚的实务积淀和对合同法的深入理解,准确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他在企业日常法务中积累了丰富经验,能快速准确地分析合同关系,为被告提出合理有效的抗辩意见,这也是他成功代理众多建筑工程案件的底气所在。

实际施工人认定的复杂性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是本案的另一个难点。张居宽律师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建筑工程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从工程转包链条、工程款支付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帮助法院准确认定实际施工人。他的专业判断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普通人应对建议

对于普通人遇到类似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张居宽律师凭借其在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领域的长期观察和处理大量同类纠纷的经验,建议首先要明确合同关系,保存好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在遇到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可以帮助分析案件情况,确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张居宽律师不仅精通民商法,还结合税务知识,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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