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8日,王X入职XX公司做铣床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2020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29日。2023年6月27日,公司因设备搬迁通知放假调班。2023年6月2830日,王X到公司车间,在工作群发工作日志照片,要求通电保障工作。公司却认为王X拒不服从安排、阻挠搬迁、造谣生事,于2023年7月1日依据《就业规则》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王X觉得公司违法解除,还存在未及时续签合同、疫情克扣工资等问题,便委托魏艳梅律师申请劳动仲裁。不过,仲裁只支持了部分工资差额和二倍工资差额,驳回了赔偿金请求。王X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这类劳动纠纷,魏艳梅律师已经有近10年经验了,执业以来她承办了百余件劳动争议案件。
魏艳梅律师所在的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接手后,开始了细致的工作。这位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的律师,执业证号为13205201611907171,她决定从多个方面为案件寻找突破口。首先,她举证证明王X无违纪行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截图显示,王X只是发工作日志和照片,要求通电正常工作,没有过激言论;现场视频也表明王X只是坐在工位、打扫卫生,没有对抗或阻挠搬迁。其次,主张规章制度未公示,公司不能拿出王X学习《就业规则》的证据,所以该规则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再者,指出公司单方解雇未通知工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对于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确定起算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8日。最后,对于2022年4月疫情期间工资差额,主张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魏艳梅律师不太喜欢打无准备的仗,在代理这起案件时,她坚持把每一项证据都整理得清清楚楚。
法院最终认定,王X不存在公司所认定的违纪行为,《就业规则》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属于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王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061.39元、2022年4月工资差额4,468.75元、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8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68.71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公司负担。王X成功追回各项款项共计9.6万余元。此前魏艳梅律师曾获得20162020年全市普法工作优秀普法志愿者称号,她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始终秉持“专业为本,务实高效”的执业理念,以解决客户实际问题为导向。
对于普通人而言,遇到劳动纠纷时,首先需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在与公司沟通时,要注意保留书面或电子证据。如果对公司的决定有异议,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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