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被告二作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与原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当日便转账50万元作为入股款。此后,原告又分别转账15万元(备注项目入资)、20万元(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款项合计85万元,均具有股权出资、项目投入的性质。然而,在2022年1月,原告补签了《借款合同》,主张将前述85万元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这便引发了双方的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的85万元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借款合同》是否能使投资款合法转化为借款?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必然要承担连带责任?
周科兵律师所在的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周科兵律师凭借其法学本科学历,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案涉85万元是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而且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构成是有前提条件的,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款项的性质应依据其实际用途和相关协议来确定。在本案中,转账备注、书面协议以及工商登记都相互印证,明确了款项为股权出资性质。仅事后补签“借款合同”,且无明确债务转化条款、无股东会决议、无对账清算,是不能将投资款转为借款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元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重要启示。对于类似处境的当事人来说,在进行商业活动时,一定要明确款项的性质,并将相关权责关系以书面形式清晰约定,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周科兵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向来注重对款项性质和基础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在遇到争议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总之,款项性质的界定至关重要,不能随意混淆,只有依据事实和法律,才能妥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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