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起,企业维权遇难题
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协议和宁县城乡供水换供站及以下建设项目一标劳务协作协议,让西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局集团有限公司产生了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西XX公司承包工程后,签订退场协议书解除合同,但在工程款支付和保证金退还上与对方产生分歧。西XX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963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退还保证金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等,而被申请人不认可工程款及利息,认为退场结算金额为暂估,工程未验收,保证金未达退还条件。企业维权陷入困境,此时他们找到了张志强律师。张志强律师现从业于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尤其擅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纠纷。
破困局,律师多举措出击
接手案件后,张志强律师迅速展开行动。他首先对双方提交的合同、付款凭证、工程验收记录等大量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在这个过程中,他仔细核对每一笔款项的流向和用途,找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点。比如,他发现西XX公司缴纳2000元履约保证金的相关凭证,以及被申请人已支付部分款项及代付民工工资等证据,这些都为后续的仲裁提供了有力支持。
接着,张律师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他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明确了仲裁请求,即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182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退还保证金2000元。
在仲裁庭审中,张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进行了有力反驳。他用清晰的逻辑和准确的法律依据,阐述了西XX公司的主张,使得仲裁庭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终获胜,款项执行有保障
经过张志强律师的努力,仲裁庭最终作出裁决。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18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退还保证金2000元。同时,若被申请人未按裁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终,80多万的工程款及保证金成功执行到位,为西XX公司挽回了损失。
对比看,凸显专业优势
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在另一起同类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中,由于证据梳理不清晰,部分证据未被仲裁庭采信,导致申请人的部分诉求未得到支持。而本案中,张志强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和合理的策略制定,使得各项诉求得到了有效支持,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重方法,经验复用促维权
在这起案件中,张志强律师体现出了从复杂证据中找出关键信息的能力,以及根据案件事实制定合理诉讼策略的判断习惯。这种操作方法在处理类似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具有可复用性。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能够更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张志强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0余件,其中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占比较大,他在这一领域的丰富经验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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