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民间借贷纠纷常常因各种复杂因素陷入僵局,本案便是如此。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虽达成调解,但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似乎走进了死胡同。
在这种复杂的局面下,拥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执业时间逾六年的何菲娅律师接受了委托。她并未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而是另辟蹊径。她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展现出其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何律师发现,被执行公司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当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时,何菲娅律师没有轻易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一主张体现了她作为律所合伙人,在处理复杂法律问题时的专业能力和敏锐洞察力。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曾担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的她,在证据把握、程序推进与整体谈判中有着显著优势,此次在法庭上的表现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何律师还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她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论证体现了她作为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复合型案件的能手,在法律逻辑推理和论证方面的深厚造诣。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这一结果不仅为原告王某挽回了损失,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同时也体现了何菲娅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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