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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胜诉:绩效奖金与加班工资追索的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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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72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1921158635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12264471
代表案例: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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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Y女士诉某海工装备公司、某新能源装备公司,要求支付绩效奖金与加班工资。被告多番抗辩,律师紧扣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逐一击破,最终法院支持原告全部核心诉求,两被告合计支付4.4万余元。
劳动争议胜诉:绩效奖金与加班工资追索的法律逻辑

劳动纠纷频发的当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案件中劳动者Y女士成功追回应得的绩效奖金加班工资,背后的法律逻辑值得深入剖析。

这起案件中,Y女士于2023年7月入职第一被告公司,约定月工资10000元,年度绩效奖金基数为3个月月工资。2024年1月,劳动关系转入关联的第二被告公司,待遇保持不变。然而,在职期间公司拖欠2023年度、2024年度绩效奖金,且未支付9小时加班工资。Y女士书面催告无果后离职,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面对这起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拥有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教育背景的张宓律师接受了Y女士的委托。在处理这类劳动纠纷方面,张宓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百件,其中不乏婚姻家事及公司领域的案件,而在劳动争议方面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被告在案件中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首先,他们认为2023年度绩效已过仲裁时效。对此,张宓律师指出,原告2024年10月已书面主张绩效,公司2024年12月才公布考核结果,根据法律规定,仲裁时效未届满。张宓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关键要点,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被告还以公司亏损、无有效考核制度为由,拒发绩效。张宓律师强调,录用通知书明确约定绩效为薪酬组成部分,公司无合法考核制度、未公示告知,不得拒发。作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张宓律师在处理此类涉及薪酬约定的案件时,有着独特的见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主动离职无权主张2024年度绩效的抗辩,张宓律师指出,公司无证据证明“离职不发绩效”已告知员工,应按实际在职时间折算。这体现了张宓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不仅关注法律条文的规定,还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在加班工资方面,被告以加班已过调休期、部分加班未审批为由,认为无需支付。张宓律师则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公司调休期限短于法定6个月,仍应支付加班工资;已实际发生的加班应计发报酬。同时,张宓律师还强调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用人单位对考核制度、加班记录、制度公示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经过张宓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核心诉求。第一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度绩效奖金1万余元;第二被告支付原告2024年度绩效奖金两万余元、加班工资;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不仅是劳动者维权的胜利,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张宓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成功地为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作为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法学教师和南通市第二中学法制副校长,张宓律师不仅在实务中有着出色的表现,还积极投身于法律教育和宣传工作,为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我们看到了法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也看到了像张宓律师这样的专业法律人士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做出的努力。相信在他们的努力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社会也将更加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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